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17-05-23 09:42 来源:海口代理记账

一、申请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6.《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3号公告)。

三、办理资料

必需报送资料: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提供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凭证。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办税流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办理地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六、办理时间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此项业务已经实现同城通办。

七、联系电话

海南地税纳税服务咨询热线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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