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5-18 10:26 来源: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通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保护诚信纳税人合法权益,打击盗用身份证虚假注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逐步推广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的身份确认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通过“人脸比对”等先进手段,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验证办税人员所持身份证件与本人一致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办理退税业务的;

(七)经税务机关确认,需实名办理的其他事项的。

三、实名办税提供资料

首次办理实名办税规定事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实名办税实施步骤

(一)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除第二条第(三)款(发票类业务)外,办税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所需资料的,国税机关仍受理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涉税事项,但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二)2017年12月16日起,办税人员需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国税机关方予以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五、其他

(一)海口市国家税务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二)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以及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通告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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