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契税申报

发布时间:2017-05-23 09:32 来源:海口代理记账

一、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三、办理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不动产发票(根据琼地税函〔2016〕197号文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两类特殊情形除外)。

5、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税流程

海口契税申报

五、办理地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六、办理时间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此项业务已经实现同城通办。

七、联系电话

海南地税纳税服务咨询热线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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