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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登记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18-06-02 23:51 来源: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35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9月30日起,我省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为确保改革如期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多证合一”登记温馨提示

一、全面推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基础上整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负面清单外)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负面清单外)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公章刻制备案、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经营旅馆备案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货运代理(代办)备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等二十项涉企证照事项,实现“多证合一”。

二、“多证合一”参照国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户“两证整合”的模式执行,即“多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五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的登记相同。有关登记申请文书请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领取,或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下载。

三、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申请人材料齐全后,工商部门会当场告知企业目前可实现的“N证合一”,并由工商窗口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领取相关部门备案文书的,可以单独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四、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换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将企业基本信息通过全省“一张审批网”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

五、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管理方式,继续按“五证合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不予收缴。

六、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七、原要求企业使用二十项涉企证照事项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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